bv伟德国际网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艺院〔2005〕124号
bv伟德国际网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地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大本科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bv伟德国际网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一名副处长及人事处、财务处的负责同志兼任。勤工助学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办公室”,指导服务办公室主任由各二级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或团总支书记兼任。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二级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各二级学院(系)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第八条 院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九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到院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组织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印制《bv伟德国际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对在院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院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bv伟德国际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院规院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院内有关单位组织的院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四)学生参加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发放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发放。 第二十六条 报酬发放程序: (一)用工部门在用工次月3个工作日内把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用工登记表》提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用工登记表》填报《勤工助学工作量登记表》。 (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及报酬标准制表,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发放。 (四)勤工助学报酬发放不得晚于用工次月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并成绩优良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院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在报工时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bv伟德国际网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bv伟德国际网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 管理规定 bv伟德国际网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